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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河市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工作

发布日期:2020-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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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稳定生产经营的政策意见》(大政办发〔20208号)精神,完善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减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成本负担,庄河市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贷款贴息政策,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稳定生产经营。

1.贷款贴息范围。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2019年办理贷款业务的存贷和2020年的新增贷款,按4%的利率给予财政贴息补助。实际贷款利率低于4%的按实际利率计算。

2.贷款贴息额度。单个经营主体设置最高贴息额度,种养大户不超过5万元,家庭农场不超过10万元,农民专业合作社不超过20万元。

3.贷款贴息期限。贴息时间从202011日至1231日,按月计算,最长为12个月,不足12个月的按贷款实际时间计算。

4.以下情况不予贴息:

1)因逾期归还银行贷款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等;

2)同一笔贷款在贴息期限内已支付的利息获得过有关贴息补贴的;

3)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主体。

截至目前,已有8个新型经营主体通过程序申报了贷款贴息政策,贴息金额近10万元。

此项工作申报期截止20201231日,贷款贴息按照经营主体申请、乡镇审核、县级复核、市级备案的自下而上流程进行。充分尊重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愿和选择,不强迫命令、包办代替。


责编: 农经法规室  来源: 庄河市农业农村局 | 【打印】 |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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