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市八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提高乡镇村(居)民组长工资待遇的建议》(第138号)的答复意见
发布日期:2023-07-21
孙晓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乡镇村(居)民组长工资待遇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提高村(居)民组长补贴待遇问题
村(居)民组长补贴指的是村民组长误工补贴,2003年大连市财政核定的标准是每人每年400元。其后对其标准于2008年、2011年、2013年先后进行了三次提高,由此形成的现行标准是每人每年2000元。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大组[2017]84号)文件要求,“村民小组长误工补贴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综合考虑自身财力状况和村级自我积累情况等因素进行适当补助。”虽然村民小组长的误工补贴现行的标准较低,但是上级没有规定具体的标准,财政部门对提高其待遇也没有政策依据。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村(居)民组长误工补助是乡(镇)级支出责任,市财政每年也按税费改革转移支付政策足额给予乡(镇)补助。建议乡(镇)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对村民组长为村民办事而形成的误工进行考核,自筹资金,合理的提高村民组长的待遇。
二、关于给予村(居)民组长适当的交通费和电话费补贴问题。
目前上级还没有统一的政策支持,也没有给予补助资金,因此财政部门暂无法执行。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积极向上级部门反映,争取出台政策依据。待相关政策出台后,我们将第一时间按要求贯彻落实。
三、关于健全村(居)民组长养老保险制度问题。
由于村(居)民委员会的性质是建立在农村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国家基层政权组织,不是一级政府,也不是乡镇政府的派出机构,不属于用人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因此,村(居)民组长可以以灵活就业的方式,自行缴费参加社会保险。
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
庄河市财政局
2023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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