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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市八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提高水源地乡镇补助标准的建议》(第186号)的答复意见

发布日期:2023-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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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吉大、尹德双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水源地乡镇补助标准的建议》收悉。现结合我局职责答复如下:

一、近年来,我市对水源地乡镇的一般转移支付额度逐步提高

2010年,大连市政府下发了《关于水源生态重点区域实施财政补助政策的通知》(大政发〔2010〕19号),从当年开始,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对水源重点区域的乡镇给予财政补助。我市积极贯彻执行,将大连给予我市的水源地补助资金悉数拨付给水源地乡镇。2013年,拨付给塔岭镇的水源地补助60万元,并且建立动态调整机制。2022年拨付给塔岭镇的水源地补助增加到了523万元。

二、各项专项转移支付,逐步向水源地乡镇倾斜,保障农村的各项公益事业

市财政将积极与各主管部门沟通,统筹利用现有专项资金,合理分配新增资金,扩大水源地地区的补助资金额度,优先考虑水源地新农村、民生事业建设,并在政策解读、项目招商、技术服务等方面予以支持。同时,每年实施农村公益事业“一事一议”和“美丽乡村”建设项目,改善农村道路、路灯、垃圾处理等方面,逐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现阶段,市财政资金紧张,有限的财力都用于“三保”、偿债等刚性支出,实在无力给予乡镇格外的补助,对乡镇的投入只能靠现有的转移支付。下一步,市财政将紧紧围绕乡村振兴战略,一是积极向上争取政策支持,尤其是水源地补助资金向我市倾斜,提高补助标准;二是在统筹考虑财力情况的基础上,调整完善乡镇财政体制,鼓励乡镇招商引资上项目,大力发展乡镇经济;三是整合资源,充分利用现有的专项转移支付政策,如“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积极开展美丽乡村建设,完善农村生态环境,为发展乡村经济创造条件,并积极引导乡镇增加收入,促进村级集体经济可持续发展。

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








庄河市财政局

2023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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