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市八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为农村中心幼儿园配备校车的建议》(第173号)的答复意见
发布日期:2023-07-24
张吉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为农村中心幼儿园配备校车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对本建议的办理概述
本建议反映张吉生代表对庄河市学前教育的关心关注,对庄河市学前教育面临的困境进行了深入调研和思考,提出的建议中肯、切合实际。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学前教育“幼有所育,学有所教”的指导思想,实现大连市教育事业“十四五”规划中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比率达到55%的发展目标,庄河市教育局高度重视,对代表提出的幼儿园幼儿上下学现状也进行了深入的调查了解,一直立足从根本上解决我市幼儿园幼儿上下学通勤困难问题,保证幼儿上下学安全,回应民生关切。
二、对所提建议的逐条答复
代表建议“上级部门能够给农村幼儿园配备专门校车,接送幼儿园上下学,方便群众,切实化解幼儿上下学的安全隐患”。国务院颁布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校车用于接送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第三条规定,“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校车是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上下交通保障,没有规定必须为幼儿上下学提供校车服务。庄河市政府积极作为,也正在尝试鼓励社会提供校车服务等方式寻求解决幼儿上下学交通问题。同时,幼儿园安全、校车保障等有关工作属地乡镇也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支持,目前,兰店乡镇和徐岭镇政府已由所在乡镇政府出资采购了幼儿专用校车,并已投入使用。
下一步,教育局将积极与各有关乡镇密切沟通,在乡镇政府财力允许的情况下,尽早为所在乡镇幼儿园配备校车。
衷心感谢您对教育事业的关心关注和理解支持,诚挚希望一如既往对教育发展建言献策。
庄河市教育局
2023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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