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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市八届人大三次会议《关于增设农村路灯的建议》(第168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发布日期:2024-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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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小霞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增设农村路灯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您提到的情况确实存在,我市其他乡镇、街道也存在类似的问题。目前农村公路路灯的安装及管护,不属于交通主管部门的管辖范围,由于国家投资农村公路的资金有限,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没有该项投资计划。据我们了解,路灯的安装属于农业农村局的亮化工程项目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摸黑路”专项整治工作,应由乡镇街道和农业农村局或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沟通协调完成。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章第五十六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我局当配合路灯安装部门完成相关审批工作。感谢您对交通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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