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市八届人大四次会议《关于加强老年代步车管理的建议》(第12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发布日期:2025-08-25
马兆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老年代步车管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当前监管工作开展情况
您在建议中提出的低速电动车(俗称“老头乐”)带来的交通安全隐患和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风险直切要害、客观中肯,我局高度认同和重视,立即组织相关科室进行认真研究讨论。针对您的建议,结合我局工作职责,进行了核查,我市暂无“老年代步车”的生产企业。鉴于对“老年代步车”无明确法律法规监管依据,目前监管工作中,我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电动自行车依法进行监管。强化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同时也关注老年代步车的销售,要求老年代步车销售商家建立进货查验、购销台账制度,确保产品来源可溯。同时我局执法人员将加大宣传力度,提升商家及消费者的质量安全意识,指导消费者正确选购符合质量要求、产品来源可溯的老年代步车。
二、规范“老头乐”的生产和销售面临的监管困境
(一)产品属性难以界定
2018年11月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科学技术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18〕227号)中明确:“低速电动车主要指行驶速度低、续驶里程短、电池、电机等关键部件技术水平低,用于载客或载货的三轮、四轮电动机动车(包括老年代步车)。多数产品属于道路机动车辆,但生产使用未纳入机动车管理体系,产品制动、转向、碰撞等性能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根据文件精神,建议中提到的低速电动车多数整车质量、设计最高时速、脚踏骑行功能等主要技术参数都不符合国家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的产品规定的标准,应当定性为机动车,但目前尚未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也没有相应的国家技术标准,法律法规对此类车辆的生产、销售、保险、管理、使用没有明确规定。《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老年代步车”有关问题的复函》(质检办标函〔2015〕873号)提到:“由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尚未明确老年代步车的产品属性,因此暂未开展相关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此类产品未纳入CCC认证范围”。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对汽车、摩托车、电动自行车3种车辆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按照市场监管总局2020年4月21日修订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中对产品适用范围的描述或列举及说明,“大型老年代步车”“中型三轮电动或者燃油车”“小型四轮或三轮电动车”三类车型均不属于强制性认证发证产品。
(二)执行标准尚不明确
低速电动车作为新兴产品,目前还没有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企业只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标准由企业组织制定后并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备案即可生产销售。
(三)质量问题暂无查处依据
《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18〕227号)明确:“待《四轮低速电动车技术条件》国家标准及低速电动车规范管理相关政策发布后,按照明确的相关标准、政策、措施,制定实施本地区清理整顿专项计划,依法采取综合措施清理不达标生产企业,严禁生产销售未经许可及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低速电动车”。由于国家暂未出台低速电动车国家标准及低速电动车规范管理相关政策,因此,市场监管部门对于低速电动车暂无质量合格判定依据,针对低速电动车质量问题查处暂无法定依据。
(四)禁止低速电动车生产销售无法律依据
国家目前尚未针对低速电动车出台法律法规,我省也尚未出台老年代步车源头生产销售管理的指导性文件,在源头管理、路面执法等各个环节均没有明确法律支撑,在日常监管执法中,强制措施和处罚手段缺失,往往只能用劝导宣传的方式执法。
下一步,我局将积极按照新政策和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工业和信息化、应急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依法加强“老年代步车”监管,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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