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不动产权证书作废公告(2025-2431)
发布日期:2025-10-15
根据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辽0204执恢352号和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辽0204执恢352号之二号,裁定将位于庄河市新华街道工人委迎宾街二段1758-1、-2、-3、-5、-6、-7、-8号1层,产权证为辽(2016)庄河市不动产权第08000438至44号面积分别为67.34平方米、48.37平方米、49.23平方米47.12、平方米47.12、平方米47.12、平方米108.45平方米房屋过户至买受人郭显峰名下。因我中心无法收回上列房屋产权证。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声明上列房屋产权证作废。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庄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方式:0411-89813169-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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