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遗失作废声明(2025-2514)
发布日期:2025-10-29
产权人黄海燕保管不善,不慎将坐落于庄河市大连花园口经济区银杏路二段39-29号1单元18层4号的辽(2018)不动产权第07000210号(房屋所有权证书)遗失,现由黄海燕申请挂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对上述不动产权证书公告作废。此不动产无抵押,无查封,无产权争议。如有不实,本人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庄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方式: 0411-89813169-812
声明人:黄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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