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房审批手续原件作废声明(2025-2774)
发布日期:2025-12-05
不动产权利人孙井春保管不善,不慎将庄河县土地管理局于1990年5月30日审批翻建房审批表原件丢失,因孙景春(原档案所示孙井春)已去世,现由继承人孙凤君申请声明作废。如有不实,本人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庄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方式:0411-89813169-812
声明人:孙凤君
发布日期:2025-12-05
不动产权利人孙井春保管不善,不慎将庄河县土地管理局于1990年5月30日审批翻建房审批表原件丢失,因孙景春(原档案所示孙井春)已去世,现由继承人孙凤君申请声明作废。如有不实,本人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庄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方式:0411-89813169-812
声明人:孙凤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