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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他项公告(2025-2970)

发布日期:2025-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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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庄河市区人民法院(2025)辽0283执恢206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和庄河市区人民法院(2025)辽0283执恢206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位于庄河市兴达街道前进委前进街72号区1B1层12号、13号、14号,15号、16号、17号不动产权证号为200900239、200900236、200900237、200900234、200900235、200900238房屋过户至买受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名下。上述房屋他项权证号为201301806、201301808、201301807、201301810、201301809、201301805号,因我中心无法收回上列房屋他项权利证。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声明上列他项产权证作废。


责编: 张晨义  来源: 不动产登记中心 | 【打印】 |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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