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他项公告(2025-2983)
发布日期:2025-12-26
根据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25)辽0202执恢280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和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25)辽0202执恢280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位于庄河市新华街道长征委泰昌路16号1层3号房屋过户至曲俊名下。其土地使用权证为庄国用(2010)第03093号,因我中心无法收回上列土地使用权证。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声明上列土地使用权证作废。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庄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方式:0411-89813169-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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