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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项权证丢失作废声明(2026-110)

发布日期:2026-01-20

【字号: | |

不动产权利人于晶波,身份证号(2106041956****0339),坐落于庄河市新华街道红光委新世纪5#5层507号,建筑面积为79.92平方米的房屋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抵押贷款,房屋产权证号为201006629号,他项权证号为201004744号,抵押贷款金额22万元(人民币),抵押期限2010年12月13日至2025年12月13日。因保管不当他项权证丢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声明作废。



声明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

2026年1月20日


责编: 张晨义  来源: 不动产登记中心 | 【打印】 |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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