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项权证丢失作废声明(2026-111)
发布日期:2026-01-20
不动产权利人王帅,身份证号(2102251972****0211),纪娟(2102251972****0740)坐落于庄河市新华街道前炮委都市小区9号5单元6层01号,建筑面积为113.25平方米的房屋在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园口支行抵押贷款,房屋产权证号为辽(2018)庄河市不动产权第08014165号,他项权证号为辽(2022)庄河市不动产权第08015301号,抵押贷款金额27万元(人民币),抵押期限2022年7月4日至2023年7月3日。因保管不当他项权证丢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声明作废。
声明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园口支行
2026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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