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公告(2026-154)
发布日期:2026-01-27
根据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辽02执恢10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和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辽02执恢10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位于庄河市新华街道站前委伟业综合楼的土地使用权(权属证号为庄国用(2012)第03048)、位于庄河市兴达街道前进委苏苑段3处土地使用权(权属证号为庄国用(2011)第02090号、庄国用(2011)第02091号、庄国用(2012)第02029号)位于庄河市兴达街道前进委苏苑段及庄河市兴达街道前进委苏苑一号楼2处土地使用权(权属证号为庄国用(2011)第02092号、庄国用(2011)第02093号)过户至张晨炜名下。因我中心无法收回上列土地使用权证。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声明上列土地使用权证作废,自公告之日起立即生效。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庄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方式:0411-89813169-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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