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项权证丢失作废声明(2024-1260)
发布日期:2024-08-16
不动产权利人蔡静(2102831965****0029),坐落于庄河市城关街道黄金委新华路一段的1处不动产,建筑面积为40平方米的房屋在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抵押贷款,房屋产权证号为辽(2018)庄河市不动产权第08016186号,他项权证号为辽(2018)庄河市不动产证明第08016499号,抵押贷款金额800万元(人民币),抵押期限2018年7月9日至2019年7月8日,因保管不当他项权证丢失,现声明作废。
声明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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