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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公告(2024-1364)

发布日期:2024-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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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2024)辽0283执恢44号之三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2024)辽0283执恢4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庄河市昌盛街道悦湖天玺小区15号1单元1-3层01号的辽(2021)庄河市不动产权第08017615号房屋过户至孟华名下。因我中心无法收回上列房屋产权证。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声明上列房屋产权证作废。

凡对公告有异议者,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单位提交书面异议材料,逾期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我单位将按程序办理转移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庄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方式:0411-89813169-812


责编: 张晨义  来源: 不动产登记中心 | 【打印】 |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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