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公告(2024-1633)
发布日期:2024-09-27
根据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23)辽0202执恢205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和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23)辽0202执恢205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庄河市新华街道长征委向阳小区8号3单3层01号的庄房权证庄私字第200802339号房屋过户至杨玉春名下。因我中心无法收回上列房屋产权证。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声明上列房屋产权证作废。
凡对公告有异议者,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单位提交书面异议材料,逾期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我单位将按程序办理转移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庄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方式:0411-89813169-812

首页
政务公开
政务服务
政民互动
走进庄河
招商资源
北黄海经开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