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公告(2024-1681)
发布日期:2024-10-12
根据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2023)辽0283执恢139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和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2023)辽0283执恢139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庄河市城关街道水仙委鑫盛园1#2-1001号的庄房权证庄私字第201004238号房屋过户至刘大明名下。因我中心无法收回上列房屋产权证。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声明上列房屋产权证作废。
凡对公告有异议者,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单位提交书面异议材料,逾期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我单位将按程序办理转移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庄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方式:0411-89813169-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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