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不动产继承登记公告(2024-1683)
发布日期:2024-10-12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规定,经初步审定,拟对被继承人徐德敏和韩淑英遗有房屋一处,位于庄河市吴炉镇和平村靠山屯75号房屋,面积101.5平方米,产权证号3957号。登记为继承人徐胜峰所有。现予以公告。
如有异议,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2024年11月28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到我机构(庄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217室),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单位将予以登记。特此公告。
庄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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