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不动产继承登记公告(2024-1699)
发布日期:2024-10-15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规定,经初步审定,拟对被继承人李其荣和许桂香遗有房屋一处,位于庄河市新华街道长征委向阳家园10号楼1单元201室,面积50.54平方米,产权证号200604872号。登记为继承人李洪绪所有。
如有异议,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2024年12月1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到我机构(庄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217室),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单位将予以登记。
特此公告。
庄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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