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项权证丢失作废声明(2024-1720)
发布日期:2024-10-21
不动产权利人姜广杰(2102251969****0710)徐静(2102251973****0043)姜敏(2102251968****0560)高洪兵(2102251967****0114),坐落于庄河市城关街道城关委黄海大街一段147号1-5层,建筑面积为1100平方米的房屋在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兰店支行抵押贷款,房屋产权证号为辽2019庄河市不动产权第08008080号,他项权证号为辽2019庄河市不动产权证明第08009740号,抵押贷款金额200万元(人民币),抵押期限2019年5月30日至2020年5月29日,因保管不当他项权证丢失,现声明作废。
声明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兰店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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