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不动产权证书作废公告(2026-416)
发布日期:2026-03-09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对下列不动产权证书公告作废,自公告之日起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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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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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书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房屋间数 |
不动产坐落 |
房屋面积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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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4376号 |
潘树民 |
住宅 |
4间 |
庄河市城山镇吉庆村山东屯 |
70.20平方米 |
案号庄河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6)辽0283执300号和民事判决书(2025)辽0283民初3204号受协助人潘树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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