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项权证丢失作废声明(2024-1767)
发布日期:2024-10-31
不动产权利人张连春(2102251972****0076)张丽波(2102251971****0349),坐落于庄河市兴达街道前进委温州街39号1层,建筑面积为126.64平方米的房屋在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太平岭支行抵押贷款,房屋产权证号为辽2018庄河市不动产权第08000420号,他项权证号为辽2022庄河市不动产权证明第08002295号,抵押贷款金额150万元(人民币),抵押期限2018年2月5日至2021年2月4日,因保管不当他项权证丢失,现声明作废。
声明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太平岭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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