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不动产继承登记 公告(2024-1843)
发布日期:2024-11-15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规定,经初步审定,拟对被继承人刘仁家和娄华遗有房屋两处,其中一处位于庄河市吴炉镇吴炉大街248号,面积278.63平方米,产权证号第1101198号。登记为继承人刘海珍所有。
如有异议,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2025年1月2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到我机构(庄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217室),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单位将予以登记。
特此公告。
庄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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