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不动产继承登记公告(2025-39)
发布日期:2025-01-10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规定,经初步审定,拟对被继承人张凤波遗有房屋一处,位于城关街道黄金委新华小区52号1单元5层01号,面积78.69平方米,产权证号第201507497号。上述房屋被继承人占有50%的份额。登记为继承人姜开森所有。
如有异议,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2025年2月27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到我机构(庄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217室),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单位将予以登记。
特此公告。
庄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1月10日

首页
政务公开
政务服务
政民互动
走进庄河
招商资源
北黄海经开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