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公告(2025-68)
发布日期:2025-01-13
根据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2015)庄执字第4255号执行裁定书和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2015)庄执字第425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将位于庄河市大郑镇半拉山村四套:房权证庄字第1918231、1918232、1918233、1918234房屋及土地过户至长春农业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马路支行名下。其土地使用权证为庄国用(2010)第2302号,因我中心无法收回上列土地使用权证。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声明上列土地使用权证作废。
凡对公告有异议者,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单位提交书面异议材料,逾期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我单位将按程序办理转移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庄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方式:0411-89813169-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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