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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公告(2025-117)

发布日期:2025-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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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2024)辽0283执恢230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和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2024)辽0283执恢23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将位于庄河市栗子房镇富民家园小区2号楼4单元2层01号产权证为1509590号房屋过户至王全堂名下。因我中心无法收回上列房屋产权证。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声明上列房屋产权证作废。

凡对公告有异议者,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单位提交书面异议材料,逾期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我单位将按程序办理转移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庄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方式:0411-89813169-812



责编: 张晨义  来源: 不动产登记中心 | 【打印】 | 【关闭窗口】

主办单位:庄河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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