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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不动产权证书作废公告(2026-461)

发布日期:2026-03-13

【字号: | |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对下列不动产权证书公告作废,自公告之日起立即生效。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房屋面积

 

备注

47

庄河市不动产权第201201738

张晨炜、刘思蕾

公建

210283002002GB00218F****0002

庄河市新华街道向阳路一段370号1-8层

3157.65平方米

案号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6)辽02执恢104号和执行裁定书(2025)辽02执恢104号受协助人张晨炜、刘思蕾


责编: 张晨义  来源: 不动产登记中心 | 【打印】 |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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