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不动产权证书作废公告(2026-461)
发布日期:2026-03-13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对下列不动产权证书公告作废,自公告之日起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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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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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书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房屋面积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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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庄河市不动产权第201201738 |
张晨炜、刘思蕾 |
公建 |
210283002002GB00218F****0002 |
庄河市新华街道向阳路一段370号1-8层 |
3157.65平方米 |
案号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6)辽02执恢104号和执行裁定书(2025)辽02执恢104号受协助人张晨炜、刘思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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