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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河市不动产继承登记公告(2025-296)

发布日期:2025-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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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规定,经初步审定,拟对被继承人李淑荣遗有房屋两处,一处位于庄河市兴达街道延安路一段6243单元201号,面积119平方米,产权证号第201108299号;另一处位于庄河市新华街道暖水委刘屯48号,面积145.59平方米,产权证号第201202014号。上述房屋被继承人各占有50%的份额。登记为继承人刘曰申所有。现予以公告。

如有异议,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2025411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到我机构(庄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217室),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单位将予以登记。

特此公告。

 

                  

          庄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225


责编: 张晨义  来源: 不动产登记中心 | 【打印】 |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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