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项权证丢失作废声明(2026-471)
发布日期:2026-03-17
不动产权利人张义波,身份证号(2102251966****0179),坐落于庄河市吴炉镇徐营村徐东屯80号的产权,建筑面积为1051.63平方米的房屋在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青堆支行抵押贷款,房屋产权证号为辽(2019)庄河市不动产权第08005830号,他项权证号为辽2019庄河市不动产证明第08006011号,抵押贷款金额150万元(人民币),抵押期限2019年4月10日至2020年4月9日。因保管不当他项权证丢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声明作废。
声明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青堆支行
2026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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