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公告(2025-525)
发布日期:2025-03-20
根据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2024)辽02民终5138号民事判决书和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2024)辽0283执486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判决将位于庄河市城关街道景泰委海云天小区31号2单元4层02号产权证为(2021)庄河市不动产权第08013757号房屋过户至葛虹君名下。因我中心无法收回上列房屋产权证。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声明上列房屋产权证作废。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庄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方式:0411-89813169-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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