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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项权证丢失作废声明(2025-1212)

发布日期:2025-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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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利人吴金鸽(2102251969****0107),坐落于庄河市城关街道水仙委水仙小区63-4-401号,建筑面积为130.60平方米的房屋在庄河汇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郑支行抵押贷款,房屋产权证号为辽(2017)庄河市不动产权第08012160号,他项权证号为(2017)08014217号,抵押贷款金45万元(人民币),因保管不当他项权证丢失,现声明作废。



声明人:庄河汇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郑支行



责编: 张晨义  来源: 不动产登记中心 | 【打印】 |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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