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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项权证丢失作废声明(2025-1684)

发布日期:2025-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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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利人宋承志身份证号(2102251973****0096),姜霞身份证号(2102251973****0109)坐落于庄河市兴达街道前进委温州街2号2层8号,建筑面积为100.81平方米的房屋在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兰店支行抵押贷款,房屋产权证号为辽(2018)庄河市不动产权第08024041号,他项权证号为辽2018)庄河市不动产证明第08024031号,抵押贷款金额30万元(人民币),抵押期限2018年10月26日至2019年10月25日。因保管不当他项权证丢失,现声明作废。

 

 

      声明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兰店支行


责编: 张晨义  来源: 不动产登记中心 | 【打印】 |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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