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他项公告(2026-610)
发布日期:2026-04-01
根据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23)辽0202执恢658、65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和庄河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2025)辽0224执48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位于庄河市新华街道赛屯委铁路3号楼1-2层、3-6层,不动产权证为201003703、201003704号房屋过户至买受人郭奇名下。(上述房屋他项权证号为201202961、201203587号,因我中心无法收回上列房屋他项权利证。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声明上列他项产权证作废,自公告之日起立即生效。

首页
政务公开
政务服务
政民互动
走进庄河
招商资源
北黄海经开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