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房审批手续原件作废声明(2025-2193)
发布日期:2025-09-09
不动产权利人刘同玉保管不善,不慎将庄河县大营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于1983年4月7日审批的接建房审批表原件丢失,现由刘同玉申请声明作废。如有不实,本人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庄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方式:0411-89813169-812
声明人:刘同玉
发布日期:2025-09-09
不动产权利人刘同玉保管不善,不慎将庄河县大营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于1983年4月7日审批的接建房审批表原件丢失,现由刘同玉申请声明作废。如有不实,本人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庄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方式:0411-89813169-812
声明人:刘同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