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他项公告(2025-2211)
发布日期:2025-09-10
根据庄河市人民法院(2024)辽0283执恢76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和庄河市人民法院(2024)辽0283执恢76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位于庄河市新华街道公园委西山湖畔小区15号1单元9层01号,产权证为庄房权证庄私字第201402970房屋过户至买受人李鸣俊名下。(上述房屋他项权证号为201403057号,因我中心无法收回上列房屋他项权利证。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声明上列他项产权证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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