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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不动产权证书作废公告(2026-677)

发布日期:2026-04-07

【字号: | |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对下列不动产权证书公告作废,自公告之日起立即生效。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房屋面积

 

备注

51

辽(2016)庄河市不动产权第08001817,辽(2016)庄河市不动产权第08001818

 

大连辰洋贸易有限公司

住宅

210283106006GB00001F****0001210283106006GB00001F****0001

庄河市徐岭镇杨树房村庄岫路897-2号1-2层,897-1号1层。

531.64平方米,1104.74平方米。

案号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辽0283执恢1083号和执行裁定书(2025)辽0283执恢1083号之三买受人张文利


责编: 张晨义  来源: 不动产登记中心 | 【打印】 |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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