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他项公告(2025-2362)
发布日期:2025-09-24
根据庄河市人民法院(2022)辽0283执恢32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和庄河市人民法院(2022)辽0283执恢32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位于庄河市新华街道老庙岭坡下房产十处(产权证号分别为20034415至20034424号)的房屋过户至买受人许光、许明名下。(上述房屋他项权证号为201403852至201403861号,因我中心无法收回上列房屋他项权利证。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声明上列他项产权证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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