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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河市财政局全程办事代理制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05-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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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亲民、务实、清廉、高效的服务型财政机关建设,切实规范外部财政行为,根据《庄河市人民政府全程办事代理制实施办法(试行)》(庄政发〔2004〕28号),结合财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政局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和服务职能的局直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第三条  全程办事代理制是指承办单位以无偿代理的形式,依法按规替申办人办理申办事项的一种工作制度和办事方式。

  第四条  财政机关实行全程办事代理制,应抓住政府关心、社会关注、群众关切的主要问题,以资金拨付业务及相关程序性工作为重点,面向群众,服务申办人,明确代理事项,公开办事流程,规范代理办法,做到切实可行,依法按规操作,在逐步完善中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促进财政职能转变,规范理财行为。

第二章  代理事项和办法

  第五条  财政机关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所有外部行政行为,原则上均实行全程办事代理制。现阶段实施的重点是财政资金拨付、相关程序性工作及其他问询申办事项(以下简称申办事项)。

  财政资金拨付,是指依据年初预算、预算指标或批件等拨付财政性资金的业务;相关程序性工作,是指财政管理过程中纳入一定程序办理的来文、提出审核意见等事宜;其他问询申办事项,是指前两种事项以外的来人来电(函)问询申办事项。

  第六条  全程办事代理由受理、承办与回复三个环节组成,由受理人、代理人相继承担完成。

  第七条  明确受理窗口和受理人。在局办公室(206室)设立财政局全程办事代理服务窗口,明确1名工作人员为窗口受理人;各业务科工作日由1名工作人员全天值班,值班人为值班日的科室受理人。

  窗口受理人和科室受理人主要负责外来办事人员的接待、咨询解释、申办事项的受理、转办、答复及陪同服务等。

  对有指向性的外来办事人员,其申办事项属所找者职责内的,找谁谁受理,受理人同样承担受理责任;申办事项不属所找者职责内的,被找者负责将申办人引领、转送相应职位人员由其受理。

  第八条  受理事项的确定。受理人对所接洽的申办事项须严格按照财政职责和有关规定确定是否受理,确定不了的,应转送上级职位,直至确定为止。应当受理的,必须受理;不应受理的,不予受理,同时向申办人说明原因。

  第九条  受理事项的办理。受理人根据本人岗位职权,对申办事项凡应该且能够办理的,即直接为申办人办理;不能办理的,及时将受理事项转送相应(或上级)职位,确定代理人,由代理人全程代办,直至办结。

  第十条  受理的代办事项属简易事项的(能即办即答的),实行直接办理,即接即办即答,当场或当天办结;除此以外,对涉及多个环节或需履行相应程序不能直接办结的事项,均由代理人按办事流程和时限,实行承诺(限时)办理。

  申办人资料手续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受理人(或代理人)须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办人需补正的资料手续。

  第十一条  代理事项办结后,应及时告知、送达申办人。各项财政业务应根据必要,切实规范告知手续,能采用书面形式的,一般应书面告知。

  第十二条  代办申办事项必须依法按规进行,严格履行财政内部管理审核签批程序和手续,不能“越位”和“缺位”。

  第十三条  受理代理申办事项过程中,对申办事项应按首问负责制规定做好必要记录,确保受理事项不遗漏。

第三章  实施措施

  第十四条  建立实施全程办事代理制的组织领导机制。“一把手”对实施全程办事代理制负总责;副局长“谁分管,谁负责”,对分管科室代办工作分工负责;局办公室负责实施代理制的日常协调工作,管理代理窗口;各业务科是本科职责内代理服务的承担者,各科长对本科室日常受理事项、代理人确定等事宜负有职权内责任。

  第十五条  完善财政内部工作运作机制。进一步明确在岗工作人员职责范围,并予以公开;建立健全必要的业务工作制度和机关管理制度,全面理顺和规范财政内部业务工作关系,对涉及代理的主要业务须作出限时规定,确保代理制顺畅有序运行。

  第十六条  严肃代理工作纪律,端正服务态度。认真遵守机关作息规定和各项工作纪律,窗口受理人和科室值班人工作时间必须在岗;认真遵守外出离岗请假制度,各科室应作出必要要求,工作人员工作时间离岗时应保持通信联络畅通,科长必要时应保证24小时通信联络畅通,确保找得到人,办得了事;认真执行首问负责制,对申办人耐心、周到、热情服务,有问必答,该办必办,有始有终,优质高效。

  第十七条  建立全程办事代理制监督检查机制。

  (一)明确申办事项,简化办事流程,缩短办事时限,设立监督电话,并予以公开,以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社会监督。

  (二)采取致函、座谈等形式及时征求服务对象意见;定期或不定期邀请各方面代表评议代理工作情况,把反馈意见和评议结果作为考核工作和安排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

  (三)加强内部监督和管理。各科室应把代理任务作为日常工作管理的重要方面,一起布置,一起落实,一起检查,层层监督。对办事群众提出的意见和要求,据实当场作出处理或限期承诺进行整改,并及时反馈整改结果。

  第十八条  建立受理代理责任追究机制。全体工作人员签署《行政服务承诺书》,兑现践行承诺。代办过程中,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和承诺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事实和情节,谁违反,谁负责,给予批评和告诫,并由责任人向申办人致歉;情节严重的,按照《大连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庄河市推行全程办事代理制投诉监督办法》、《庄河市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跨部门交流意见》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或作出相应处理,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态度生冷硬横,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该告知的不告知,该反馈的不反馈,给申办人造成不必要麻烦或使申办人该知情而不知情的;

  (三)该受理的不受理,延误办理的;

  (四)办事艮涩,推诿扯皮,滞压迟误,影响办事效率的;

  (五)人为设置障碍,刁难办事者,甚至借机吃、拿、卡、要的;

  (六)承办过程中违规违序,主观臆断,不负责任,敷衍了事,给工作造成损失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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