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05-07-27
为提高农民健康保障水平,减轻医疗负担,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促进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庄河,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大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04]14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 目标和原则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根据农民参保积极性高、财政支持能力强、管理基础较好等基本条件,选择明阳、吴炉、徐岭、蓉花山、栗子房、大营、石城、王家为试点乡(镇、街道),在2005年6月底前,积极稳妥地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的人口数为20万人,以乡(镇、街道)为单位要达到农业人口的80%以上。其它条件较好的乡(镇、街道)也可按要求向市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申请,适时启动新型合作医疗工作。到2006年,在全市建立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减轻农民因疾病造成的经济负担,提高农民健康水平。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引导,农民自愿。市乡(镇)两级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加强组织引导,增强农民的统筹意识。未参加城镇医疗保险的农民以家庭为单位,按照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履行缴费义务,享受同等待遇。
(二)多方筹资,合理负担。实行农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三)以收定支,保障适度。实行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统一筹资,统一管理,要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起付标准、补助比例和最高补助限额,既保证这项制度持续有效地运行,又使参保农民能够享有最基本的医疗服务。
(四)稳步推进,扩大覆盖。各乡(镇、街道)要根据总体方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乡(镇、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并稳步推进,不断提高筹资和保障水平,扩大覆盖面,并随着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逐步提高该项制度的社会化程度和抗风险能力。
二、 组织管理
市政府成立庄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委员名单附后)。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办公室主任由郭连君兼任,设编4—5人,作为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和日常业务管理工作,经办机构人员由市政府调剂解决。各乡(镇、街道)也要成立相应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宣传、发动、组织、实施等项工作。经办机构的人员和工作经费分别列入市、乡(镇、街道)两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
三、 筹资标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多方筹资机制,最低筹资标准年人均不低于45元,个别贫困地区不低于35元。
1、农民个人每年的缴费标准为20元,经济条件好的乡(镇、街道)可相应提高缴费标准,贫困地区不低于10元,农村五保户、低保户、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要全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经市民政局、残联和劳动局鉴定核准后,由市财政全额补助。
2、有条件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本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给予适当扶持。集体出资部分不得举债、不得向农民摊派。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3、除大连市政府每年为参保农民补助10元外,庄河市、乡(镇)两级财政每年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补助不低于15元,其中庄河市级财政补助10元,乡(镇、街道)级财政补助5元。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家庭为单位参保,个人缴费部分由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和村委会统一办理登记注册等有关手续,组织一次性收取,统一存入市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中途不退不续,按年计缴,期满另办续缴。乡(镇、街道)级财政补助资金,由乡(镇、街道)财政所根据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际人数,在农民个人缴费进入财政专户后15日内,按标准拨入市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大连市及庄河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卫生局根据乡(镇、街道)财政所申请,对各乡(镇、街道)参加新型合作医疗实际人数和乡财政资金到位情况进行核定后,由市财政局将资金拨入市农村合作医疗财政专户。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不得弄虚作假,对套取补助资金的,一经发现按规定严肃查处。
市、乡(镇、街道)两级财政应将其合作医疗补助资金纳入预算内,以保证合作医疗资金年年都有稳定可靠的投入。
四、 资金管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微机联网。所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全部由财政部门专户储存,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封闭运行。
(一)资金支付
1、补偿途径及办法:
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在各级医疗机构就诊均由农民自行垫付有关费用。垫付费用的报销方式,为每年年底报销一次,当年有效。参加合作医疗者在各级医疗机构住院病愈出院后,必须将住院医疗费或通知单、医疗费收据、药品复写处方、病历或病情诊断书、转诊介绍信、转诊单等交给所在乡(镇、街道)合作医疗办公室审核、分类登记造册、汇总,报市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交由乡(镇、街道)财政部门审核,开具支付费用凭证,办理资金结算业务。
2、补偿范围
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主要用于补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用,包括住院期间的治疗费、药费、必要的化验费、检查费、手术费、床位费。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实行大额医疗费用与门诊医疗费用补助相结合的办法,既提高抗风险能力,又照顾农民受益面,对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年内没有动用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由所在地乡(镇、街道)卫生院安排一次免费常规性体检。常规性体检的具体检查项目为心电、B超、血、尿常规。并可根据实际及时调整,既要防止补助比例过高而透支,又不能因支付比例太低使基金沉淀过多,影响农民受益。结余的合作医疗资金一律转入下年度作为储备资金使用,不得用作奖励或挪作它用。
各级经办机构要及时审核,及时兑现,不得无故拖欠。对以下费用不予给付:(1)在医院门诊、村所、药房等发生的非住院医疗费;(2)定点医院之外的医疗机构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及未经批准、无转诊手续私自到外地医院治疗或住院等费用;(3)挂号费、病历工本费、会诊费、出诊费、点名手术附加费、陪护费、特需服务费;(4)自残、自杀、斗殴、酗酒、违法犯罪的医疗费;(5)工伤、交通事故医疗费、由第三者造成伤害的医疗费和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医疗费;(6)《辽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之外的药品费、自费营养药;(7)隐瞒、欺骗行为的住院费用;(8)输血押金、验光配镜、装配人工器官、植入性材料、器官移植、整形整容、健康检查、婚检、分娩、流产、堕胎、男女不孕症、救护车等费用;(9)住院时未按规定办理农村合作医疗住院手续所发生的医疗费。
(二)资金监管
市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要定期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汇报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每年度向社会公布一次合作医疗基金费用收缴、支出情况。各乡(镇、街道)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也要定期向本乡(镇、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领导小组汇报工作。要采取张榜公布等措施,定期向社会公布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保证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参与、知情和监督的权利。市政府成立由政府相关部门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共同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定期检查、监督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要定期向监督委员会汇报工作,主动接受监督。审计、财政、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定期对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要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市乡(镇、街道)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要向社会公布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的投诉电话,并在2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给予答复。市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电话:89706218。
五、 医疗救助
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五保户、低保户和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的住院费用,在合作医疗补助后的个人自负部分予以适当救助。其他人员发生大额医疗费用严重影响其基本生活的,对其合作医疗最高封顶线以上部分费用予以适当救助。要建立相对独立的医疗费用救助基金,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个人申请、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评议、公示,报市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审核后发放。
国家抚恤和补助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军烈属、革命伤残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自愿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按政策规定享受的医疗补助金要足额拨入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并确保其医疗待遇不降低;没有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仍按现行政策规定办理。
六、 医疗服务管理
(一)门诊和住院医疗管理
各乡(镇、街道)卫生院为当地合作医疗的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凡参加合作医疗者,需要持本人身份证和合作医疗证到当地卫生院门诊就诊,需住院治疗者,由经治医生开具住院通知单,院长签字,再办理住院手续。凡住院患者要建立正规住院病志,并在住院首页上加盖“合作医疗印章”,以便查对。
临床医生要严格掌握疾病诊断标准,做到诊断明确,对症治疗。患者病愈要及时办理手续出院。对患者借故拖延住院时间,新发生的费用由患者本人负担。
(二)转院管理
需要转院治疗的患者应按照逐级转院的原则,及时转院,不准截留,避免医疗差错或医疗事故的发生。转院途径为:乡(镇、街道)卫生院转到市级定点医院或专科医院,再由市级医院转到大连市级定点医院或专科医院。转院应按程序办理转院手续,填写《转诊介绍信》,写明诊断或疑似病例及治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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