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庄河市城市除雪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02-01
庄政办发〔2007〕8号
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庄河市城市除雪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十六日
庄河市城市除雪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城市冬季除雪工作,确保雪后道路畅通、市容环境整洁,根据《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大连市城市除雪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小雪——大雪。暴雪和特大暴雪,市政府将启动强降雪灾应急预案。
第三条 除雪原则:在市政府统一组织和管理下,以义务清除为主。采取专业除雪队伍、街道办事处和社会除雪力量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管理局、城市管理执法大队是城市除雪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除雪工作的责任区划分、督促和检查。
第五条 城市除雪分工:除雪包括清理堆积和外运两部分。
一、清理堆积任务分工:
(一)城区主干路(详见附表)的机动车道,由市城建局组织专业队伍负责;
(二)黄海大街、新华路的非机动车道由沿街(路)机关、企事业单位、驻军部队、武警消防大队、学校和工商业户负责;
(三)城区次干路及巷路、区间路和无物业管理的社区由各街道办事处按辖区负责;
(四)商业网点门前人行道由各工商业户负责,无商业网点的人行道由各街道办事处按辖区负责;
(五)201国道、305国道(包括非机动车道)、庄龙线等属公路部门管辖的道路市区内路段由公路管理段负责;
(六)公交车辆各站点由公交客运部门负责;
(七)各广场和游园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八)有物业管理的小区和拆迁、建筑工地等处的道路,分别由物业部门和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九)公安交警大队、交通、气象等部门,要各负其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城市除雪相关信息、保障工作。
二、外运任务分工
(一)城市主干路机动车道的积雪由市城建局组织专业队伍负责清运;
(二)广场和游园的积雪由其管理单位负责组织清运;
(三)公路段管辖的道路积雪由公路段负责清运;
(四)有物业管理的小区和拆迁、建筑工地等处的道路积雪,分别由物业部门和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清运;
(五)除上述任务外,其余积雪由各街道办事处按辖区负责清运。
第六条 除雪工作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认真落实除雪工作责任制,指派专人负责,严格按照所承担的责任地段和除雪工作标准要求,完成除雪任务,接受城市除雪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对除雪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城建部门和交通部门每年入冬前应做好各种除雪机械和防滑物资(融雪剂、砂子等)准备工作。及时做好坡路、弯路、十字路口的防滑工作。
第八条 担负除雪任务的单位和个人,要以雪为令,白天下雪的,应边下边清。中、小雪应在雪停后6小时内清扫完;夜间降雪的,雪停后,主干道路和广场的积雪应在24小时内清除。大雪停后,主要路街的积雪要在48小时内清除完。
第九条 保证除雪质量,达到无漏段、空段,边石显现,路面见底。清扫的积雪应堆放在油路与人行道之间或油路一侧,各外运责任部门应及时将积雪外运。
第十条 除雪中,不得损坏市政公用设施和绿化设施;道路上的雪不得置入绿化带中和草坪上;不得向雪堆上倾倒污水、垃圾;不得随意向路面抛撒沙土、渣料。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城市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有下列情形的,由城市除雪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和《大连市城市除雪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一)拒不执行除雪负责分工规定、不除雪或未在规定期限内和未按标准完成除雪任务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100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500元罚款。
(二)向雪堆上倾倒垃圾、污物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1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三)以倾倒积雪为由向明沟倾倒垃圾、污物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每吨处300元(不足一吨按一吨计算)罚款。
(四)使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融雪剂及其他有害化学物质清除冰雪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1000元罚款。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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