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庄河市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
发布日期:2007-02-02
庄政办发〔2007〕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庄河市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一月十九日
庄河市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森林防火工作行政领导负责制,保护森林资源、生态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辽宁省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大连市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是指单位和个人未依法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职责,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事故,应追究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
第四条 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究及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方式:
(一)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行政处分;
(四)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对森林防火工作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应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谁主管、谁负责。
对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配合行政监察机关调查处理。
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事故的,按照事故等级和管辖权限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政府和部门有关责任人的处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行政监察机关作出处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发生森林火灾单位或责任单位的有关领导,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
(一)未按《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大连市森林防火管理办法》规定,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的;
(二)未制定本地区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
(三)未建立健全森林火灾预警和森林消防机制的;
(四)未在森林防火期内组织开展防火工作检查,对野外火源管理不严,频繁发生野外火情和森林火警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视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给予发生火灾单位和责任单位的责任人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一)在森林防火期内,值班人员擅离职守或接听森林防火报警电话不及时、不报告,延误扑救时机的;
(二)接到森林火灾扑救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组织扑救或拒不执行上级扑火命令的;
(三)未按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要求,及时启动分级响应程序或行动迟缓致使火灾蔓延的;
(四)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后,相关支持保障部门未按职责要求,及时履行职责任务或保障不利的;
(五)森林火灾发生后,未及时向上一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或有意迟报、瞒报、谎报灾情的;
(六)未组建森林防火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的;未落实森林防火建设投资及经费预算,挤占、挪用森林防火专项资金的;
(七)不及时处理火灾事故,故意纵容、包庇、姑息迁就火灾事故责任人的;
(八)森林火灾尚未扑灭,擅自撤离扑火人员或擅自脱离扑火岗位造成死灰复燃的;
(九)一次发生森林火灾过火面积超过75公顷以上或森林受害面积超过15公顷以上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视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组织扑救不及时,处置不当,一次发生森林火灾受害面积乡镇(街道)级超过20公顷以上、市级超过60公
顷以上的;
(二)因森林火灾致使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及其他重要部位、设施遭受严重经济损失的;
(三)扑救森林火灾时,因指挥不当发生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事故的。
第十条 市行政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对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职责和义务情况实施监察。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林业局、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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