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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拆除水泥厂机立窑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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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政办发〔2007〕105号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十一五”污染物减排重点项目实施计划的通知》精神,完成我市2007年重点项目污染物减排计划,经10月19日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庄河市水泥厂、庄河市长青水泥厂和庄河市第三水泥厂机立窑实施限期拆除。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有关部门要积极争取和落实拆除机立窑的补助资金,拆除一座机立窑,在现有状况下,大连市和庄河市累计补助200万元,如能争取更多的资金,将视其情况再行分配。

  二、拆除机立窑的补助资金,优先用于职工工资等安置费用。

  三、机立窑限期在2007年12月20日前拆除。

  四、逾期未拆除的,将依法强制执行,同时扣发补助资金的50%,并由有关部门停止供电和吊销相关手续。

  五、有关部门和乡镇要深入有关企业,指导和帮助企业立即做好拆除机立窑的各项准备工作,保证按期拆除。同时,做好拆除机立窑后的转产安排。

二○○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环保  关闭  通知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法院,市检察院。

 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10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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