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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12-28

【字号: | |

庄政办发〔2007〕11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民发 [2005] 199号)以及辽宁省和大连市相关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以下简称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7年10月1日起,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并按规定享受相关医疗待遇。

  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残疾军人住院个人承担的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费用和起付标准以上按比例负担的费用,年终由市民政局根据医保中心和劳动保险提供的住院结算清单给予全额补助(按照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执行),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局解决。

  三、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和残疾军人本人按规定承担。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随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所在单位无力参保的、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经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共同审核确认后,由市民政局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参保缴费全部由市财政局安排资金解决。企业退休的残疾军人,实际缴费不足5年,逐年补缴满5年为止。视同缴费不足25年的,需一次性补齐25年,补缴标准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按庄河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四、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由所在单位帮助解决。单位无力解决的,经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共同审核确认后,由市财政局安排资金解决。

  五、残疾军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统帐结合形式。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管理与使用的具体方式,按庄河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个人帐户标准达不到其它优抚对象参保个人账户标准的,年终市财政局依据医保中心和劳动保险公司(统筹对象)提供的个人账户金额明细表一次性予以补差。残疾军人去世后,个人账户内结余的本金和利息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六、残疾军人医疗管理按照庄河市基本医疗保险、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要保障残疾军人现有的医疗待遇不降低,尤其要对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给予政策倾斜。

  七、因战、因公负伤的残疾军人,治疗旧伤复发所需医疗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按《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市民政局报销,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局安排资金解决。

  八、市民政局要严格审核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相关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统一办理单位无缴费能力和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参保、缴费等手续,做好各项协调工作。对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残疾军人,基层民政部门要对其就医等给予协助。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参保残疾军人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工作,按规定保障参保残疾军人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要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分析,并会同财政、民政部门解决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财政部门要及时安排资金,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残疾军人医疗补助资金专款专用。

  九、本通知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主题词:民政  残疾  军人  医疗  通知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法院,市检察院,

     各群众团体,各新闻单位,省、大连市直属机构。

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12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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