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学校用水执行居民类价格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02-14
庄政办发〔2008〕9号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463号)及省、大连市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批准,自2007年10月1日起,对全市42所学校、幼儿园用水执行居民类用水价格,即由原来的每吨3.2元改为每吨1.6元。学校用水是指学校的教室、图书室、实验室、体育用房、行政用房等教学设施以及学生食堂、澡堂、宿舍等学生生活设施年使用的水。
执行居民类用水价格的学校包括:
(1)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2)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3)普通小学、成人小学;(4)幼儿园(托儿所);(5)特殊教育学校。
2007年10—12月份,对自来水公司减收部分,市政府从价调基金中予以补贴,补贴总额为118,816元。
二○○八年二月一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学校 价格 通知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法院,市检察院,
各新闻单位。
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2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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