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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学校用水执行居民类价格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02-14

【字号: | |

庄政办发〔2008〕9号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463号)及省、大连市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批准,自2007年10月1日起,对全市42所学校、幼儿园用水执行居民类用水价格,即由原来的每吨3.2元改为每吨1.6元。学校用水是指学校的教室、图书室、实验室、体育用房、行政用房等教学设施以及学生食堂、澡堂、宿舍等学生生活设施年使用的水。

  执行居民类用水价格的学校包括:

  (1)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2)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3)普通小学、成人小学;(4)幼儿园(托儿所);(5)特殊教育学校。

  2007年10—12月份,对自来水公司减收部分,市政府从价调基金中予以补贴,补贴总额为118,816元。

  

二○○八年二月一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学校  价格  通知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法院,市检察院,

       各新闻单位。

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2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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