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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调整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待遇标准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02-20

【字号: | |

庄政办发〔2008〕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待遇标准意见》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一日


关于调整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待遇标准意见


  根据大连市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事局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转发的辽政办发〔2006〕16号文件《关于转发民政厅等部门调整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待遇标准意见的通知》(大民发[2006]53号)精神,现就我市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待遇标准调整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对象

  1. 已由机关、事业单位和民政部门负责发放生活待遇的人员;

  2. 现仍由企业发放生活待遇的人员。

  二、调整标准

  1. 对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标准工资100%生活费的,由每人每月9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50元;

  2. 对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资70%生活费的,由每人每月8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40元;

  3. 对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资40%救济的,由每人每月6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30元。

  4. 对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原享受每人每月60元(居住城镇的)和原享受每人每月55元(居住农村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均调整为每人每月120元。

  以上标准从2006年6月1日起执行。如没有按照大民救发〔2001〕163号文件调整生活待遇标准的,要按该文件的标准从2001年1月1日起给予补发,所需资金均由原渠道解决。

  三、已破产、解体企业中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待遇办理意见

  1. 2001年1月1日前,企业破产、解体,按辽政发〔1985〕24号文件规定一次性核算到75周岁的人员,不予补发。

  2. 2001年1月1日后,企业破产、解体,已按辽政发〔1985〕24号文件标准或按大发救发〔2001〕163号文件的标准,一次性核算到75周岁的,要按大民救发〔2001〕163号文件的标准补发到78周岁。补发工作由原主管部门负责,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解决。

  四、工作职责

  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职工提高生活待遇,体现了党和政府的关怀,各相关部门要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抓好落实。市民政部门负责办理原享受本人工资40%救济和外省来我省安置,并已由我市民政部门发放救济补助费的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的待遇落实工作。市人事部门负责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职工政策和督促落实工作。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企业单位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的政策指导和督促落实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有关资金的筹集工作。

  附件:大连市民政局等部门《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调整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待遇的通知》(大发救发〔2001〕163号)


  附件:


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调整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待遇的通知
(大民救发〔2001〕163号)

各区、市、县民政局、劳动局、人事局、财政局:

  现将省民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调整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待遇的通知》(辽民发〔2000〕1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贯彻执行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对于原执行标准高于《通知》规定的,按原标准执行,低于《通知》规定的,按《通知》规定执行。

  二、对于非农业人口中原享受国家40%定期救济和本人虽不享受40%救济但居住在城镇原每人每月补助20元的人员,现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差额保障金;差额低于《通知》规定标准或不符合保障条件的,按《通知》规定标准执行,同时,自此文件下发之日起,大民救发〔1999〕78号文件第十七条第六款停止执行。

  三、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以及辽政发〔1985〕24号文件规定的发放范围、标准和列支渠道执行。

  特此通知。

  附:辽政发〔1985〕24号文件


大连市民政局     大连市劳动局

大连市人事局     大连市财政局

二○○一年九月六日


关于调整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待遇的通知

(辽民发〔2000〕10号)


各市民政局、劳动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改善我省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的生活,根据省政府《批转省民政厅、劳动厅、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解决六十年代精简退职的老职工遗留问题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辽政发〔1985〕24号)精神,经省政府批准,决定调整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的生活待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范围和原则

  此次调整待遇的对象要严格执行辽政发〔1985〕24号文件规定的解决对象,各地不得自选扩大范围。明确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身份,待遇标准不再与原工资挂钩,不与在职职工工资和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相联系。此次只调整待遇标准,经费来源、发放办法以及其他问题的处理仍然按省政府辽政发〔1985〕24号文件执行

  二、发放标准

  按辽政发〔1985〕24号文件规定,发给本人原标准工资100%生活费的,其生活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90元;

  原享受本人原标准工资70%生活费的,其生活费调整为每人每月80元;

  原享受本人原标准工资40%救济的,其生活费调整为每人每月65元;

  原享受每人每月20元(居住城镇的)、15元(居住农村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分别调整为每人每月60元(居住城镇的)和每人每月55元(居住农村的)。

  此标准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三、调整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待遇标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这些老同志的关怀。此项工作涉及面较广、政策性强,各级民政、劳动保障、人事、财政部门,要按照省政府〔1985〕24号文件要求,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切实把此次的调整待遇工作落到实处。


宁省民政厅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人事厅    辽宁省财政厅

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主题词:民政  精简  职工  待遇  通知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法院,市检察院,

       各新闻单位,省、大连市直属机构。

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2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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