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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庄河市重大项目建设和相关企业损坏农村公路路产赔偿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03-20

【字号: | |

庄政办发〔2008〕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庄河市重大项目建设和相关企业损坏农村公路路产赔偿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庄河市重大项目建设和相关企业损坏农村公路路产赔偿规定


  自2004年村村通油路工程开工建设以来,我市已建乡村级公路186条,通车里程达976.897公里,极大地改善了我市农村交通条件,为发展县域经济做出了重要贡献。随着我市一批重大建设项目相继开工,部分从事项目建设的运输车辆,超载超限行驶,造成部分农村公路路面破损、沉陷,严重影响了农村公路的使用寿命和通达能力。为了保证重大项目建设和地区经济发展,加强对农村公路的保护,建立健全农村公路路政管理体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辽宁省公路条例》、《辽宁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特做如下规定:

  一、实行事前申报

  农村公路设计承载力标准为汽—20,挂—100。凡在我市境内从事重大建设项目的企业单位,施工中其运输车辆经过农村公路的,必须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不自动履行申报手续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责成专人负责与企业或车辆运输业主办理相关申报手续。

  二、签订补偿协议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申报后,在限定期限(一般为三个工作日)内必须与企业单位和从事项目建设的车辆运输业主签订损坏农村公路路产赔偿协议。同时,加大对农村公路沿线矿场、砂石料场、粮库等重点单位运输车辆的源头管理力度。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每年年初提前介入,根据企业采出量和运输量与其签订路产赔偿协议。如企业拒绝签订协议的,其上级主管部门要收回行政许可或责令停业整顿。

  三、预交抵押金

  项目建设企业的运输车辆和矿场、砂石料场以及粮库等重点企业单位,在与地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路产赔偿协议的同时,要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预交一定数额的抵押金。具体额度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具体运量和运输车辆通过的农村公路里程来确定,原则上每公里维修费按10万至30万元上交。签订协议和预交抵押金情况同时报市交通局备案。

  四、统一核量维修

  根据农村公路损坏状况,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与市交通公路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或从事重大项目建设工程运输的车辆业主以及矿场、砂石料场、粮库企业等重点单位统一组织核量、测算,确定维修费用数额,并由市交通局统一组织专业队伍负责道路维修。维修费用从预交的抵押金中扣除。

如预交抵押金抵顶维修费用有剩余,剩余部分全部返还项目建设单位或运输车辆业主。

  五、明确责任,属地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乡村公路产权所有者,也是乡村公路养护管理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认真负责,落实主体责任,保护好、管理好已建成的农村公路,满足地方群众出行和经济发展的需要。

本规定自2008年1月25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


主题词:交通  公路  赔偿  规定  通知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法院,市检察院,

       各新闻单位。

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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