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海水养殖捕捞及海上运输监督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04-08
庄政办发〔2008〕1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随着我市海洋经济的快速发展,海水养殖、捕捞业和海上运输业已经成为提高渔业生产效益,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产业,为加强全市海水养殖、捕捞业和海上运输业的规范管理,维护公平、公正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从事养殖、捕捞业和海上运输业的经营者,必须依法办理登记,持证照经营。经营者每年应按时进行年检验照。
二、凡从事养殖、捕捞业和海上运输业的个体工商户要依法缴纳工商管理费。管理费的征收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第2批降低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9〕1707号)之规定,结合庄河地区实际确定,收费标准如下:
1. 捕捞船:10元/年马力。
2. 渔运船:12元/年马力。
三、工商管理部门和渔业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合法经营者权益,取缔非法经营,保证我市养殖、捕捞业和海上运输业健康发展。
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工商 渔业 管理 通知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法院,市检察院,
市工商局,各新闻单位。
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3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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