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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05-15

【字号: | |

庄政办发〔2008〕3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大政办明电〔2008〕8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从即日起至7月底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方法

  此次督查由市政府组织实施,市安委会综合指导、协调,采取企业自查与部门抽查相结合、综合督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庄河市“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活动方案》(庄政办发〔2008〕18号文件印发)部署,全面深入开展自查;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本辖区内的企业进行综合检查;市政府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对本行业、本领域进行专项检查;市政府领导带队对全市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重点行业、重点单位进行综合督查。

  二、综合督查内容

  1.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和监督体制机制,加大安全投入,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

  2. 落实《庄河市“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活动方案》,隐患排查、登记、整改、监控情况,特别是重大隐患整改治理情况。

  3. 汛期除险加固、防范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各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4. 安全生产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打“三非”、防“三违”、治“三超”情况。

  三、专项督查重点

非煤矿山、冶金、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铁路、建筑施工、消防、水利、电力、农业机械、海港码头、渔业船舶、特种设备、民爆器材等行业和商场、酒店、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情况。

  四、时间安排

  6月份前,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全面开展自查,认真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市政府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专项督查;7月份,市政府组成五个督查组,由市领导带队,到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重点行业领域进行综合督查。

  五、工作分工

  1. 金哓黎常务副市长带队,市安监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经发局、市质监局、市供电局参加,督查昌盛街道、新华街道、蓉花山镇、步云山乡、桂云花乡、荷花山镇、长岭镇、城山镇、光明山镇、大郑镇、明阳镇、仙人洞镇、王家镇和市直重点工业企业以及重点行业领域。

  2. 赵兴基副市长带队,市林水局、市海洋渔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分别牵头,市安监局、市农机局参加,督查城关街道、兴达街道、吴炉镇、黑岛镇、石城乡、太平岭乡、兰店乡、青堆镇、鞍子山乡、栗子房镇、徐岭镇、大营镇、塔岭镇和山林防火、水利设施、农业机械等重点行业及重点生产经营单位。

  3. 杨代刚副市长带队,市交通局、市城建局牵头,市安监局、市消防大队参加,督查建筑施工、城市燃气、港口、车站等重点场所和单位。

  4. 于丽艳副市长带队,市教育局、市卫生局牵头,市安监局、市广电局、市文体局参加,督查重点医院、学校。

  5. 卢冬副市长带队,市外经贸局、市旅游局、市供销联社牵头,市安监局、市消防大队、市石油公司参加,督查商场、酒店、旅游景区、爆破器材等重点单位。

  六、工作要求

  1. 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各有关部门要将此次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作为当前安全生产的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部署,加强督促检查;分管领导要亲自督查,切实履行职责。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团结协作。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认真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认真开展好本单位的自查工作。

  2. 狠抓工作落实。要建立和落实督查工作责任制,对督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责令立即整改;不能现场整改的,要提出防范措施,明确整改期限和责任人,做好应急预案;严重危及安全的,要立即责令停产整顿。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隐患。

  3. 广泛宣传发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广泛宣传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教育引导广大群众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自觉性。对自查不认真或督查不力的单位和部门,要予以公开曝光。

  4. 加强信息报送。各单位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方案,于  5月20日前报市安委会办公室(联系人:王义福,联系电话及传真:89706309)。7月20日前,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将本单位、本行业领域开展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总结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二○○八年五月十四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安全  生产  督查  通知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法院,市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省、大连市直属机构。

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5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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