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08年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06-19
庄政办发〔2008〕4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辽宁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大连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及《大连市贯彻<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对2008年全市养殖用海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做如下调整:
1.港养圈(含围堰):由每亩每年100元调整为每亩每年200元;
2.浅海底播:由每亩每年60元调整为每亩每年80元;
3.其它项目用海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仍按2007年征收标准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三日
主题词:渔业 海域使用金△ 标准 通知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法院,市检察院,
各新闻单位。
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6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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