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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08年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06-19

【字号: | |

庄政办发〔2008〕4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辽宁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大连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及《大连市贯彻<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对2008年全市养殖用海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做如下调整:

  1.港养圈(含围堰):由每亩每年100元调整为每亩每年200元;

  2.浅海底播:由每亩每年60元调整为每亩每年80元;

  3.其它项目用海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仍按2007年征收标准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三日


主题词:渔业  海域使用金△  标准  通知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法院,市检察院,

    各新闻单位。

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6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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